2007年3月28日 星期三

Checks and Balances

#5制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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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衡制度

今天我要就制約和平衡原則作一個簡單的報告。制約和平衡的原則,或者權力的分立是一種權力限制的觀念。在這個觀念中,一個政府分成三個部門。每個部門有自己的特別權力。美國的政府制度是以這個制衡制度為依據的。美國憲法制定者之所以制定這個制度就是為了避免和防止其中任何一個部門濫用權力。
也正是因為如此,在美國的制衡制度中,政府分成立法、行政、和司法這三個部門。立法部門負責制定法律。這個部門包括國會的兩院。行政部門負責執行法律。這個部門包括總統的辦公室和其他特別政府機關。司法部門負責解釋法律。這個部門包括最高法院和其他的法院。每個部門都有自己的特別權力。同時每個部門對其他部門也有權力可以提出挑戰。之所以如此,是為了平衡這些部門,避免任何一個部門擁有太多權力。比方說:國會可以通過法律,可是總統有否決的權力。然後,總統有否決的權力,可是國會可以推翻總統的否決。另外一個例子是總統和國會可以對一個法律表示贊成,可是最高法院可以宣佈這項法律是違憲的。還有總統可以任命最高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公務員,可是必須獲得國會的批准,等等。
在歷史上有很多例子可以用來證明制衡的觀念在政治上是可以實際運用的。最新的例子是在八十年代。那時候前總統雷根的一位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在任命的聽證會上沒有獲得通過。還有在美國內戰的時候,國會推翻了很多總統的否決。值得一提的是制衡制度不但用在聯邦政府,而且也用在州政府。說到州政府的制衡制度,很容易讓人聯想到最近的一個很有名的例子。最近,佛羅里達州的州長命令一個腦死婦女的餵食管應該重新插上。可是,佛羅里達州的最高法院宣佈這個命令是違憲的,所以州長的命令就沒有被執行。
依我看,制衡制度是在建立美國民主制度中最了不起的部分。這個制度適合一個相信政府是因人民而存在的這種民主的制度。總的來說,有一句名言,就是絕對的權力會使人絕對的腐化。為了避免這個現象發生,我們的元勳,像華盛頓、麥迪遜、杰佛遜,他們決定政府必須有權力的限制。因此制定制衡制度。並且,他們也認為只有制衡制度,才能夠真正的有一個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使人民能享受民主制度帶來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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